近日,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《关于征求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〉意见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进行明确,并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《通知》指出,采购人与中标(成交)供应商应当在中标(成交)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,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。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:采购人的名称、住所和联系方式;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、住所和联系方式;采购标的;采购数量;中标(成交)金额;质量或者服务要求;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验收标准和方式;资金结算和支付办法;违约责任;解决争议的方法等。
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、公开及备案情况,供应商的履约情况,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,与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的其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、不定期抽检,并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,并予以通报。
以下为《通知》原文——
关于征求《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